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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血大清之鸦片战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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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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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款呢,小桂子又凑了过来,“禀皇上,这里还有刘大人一封密信,是请您亲启的!”“哦?拿来!”小桂子把信拿来之后,我打开看完之后便将信给烧了。说起来这刘子章还真不简单,竟能看得出来明治的不凡。我想了半天,想起来袁世凯和日本人签署的二十一条,史称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。我何不就用这个用蓝本呢?以历史上灭亡中国二十一条为蓝本综合现在的情况,我写出了灭亡日本二十一条,条约如下:

  第一,日本承认战败,答应永做中国属国。

  第二,日本赔偿中国军费二十亿两,首期付款一亿两,共分二十年还清,每年利息按每年五两加一两计算

  第三,日本租借九州给中国,日期为一百年。

  第四,日本应对中国以最惠国待遇,免收所有关税。

  第五,中国有权在日本驻军。海军驻军在北九州港,陆军在东京市内。驻军所需费用,由日方负责。

  第六,日本不得建立海军,陆军数量不得超过五万。

  第七,中国渔民可以自由进出日本水域捕鱼,日方不得干涉。

  第八,日方应在东京市内建立一座大中华对日作战纪念碑,天皇与大臣应每月参拜一次。

  第九,日方所有行政机关,必须悬挂龙旗,高度要高于日方国旗。

  第十,日方不得拥有造船及军工厂。

  第十,日方建军所需军械应从中国购买,不得从他国购入。

  第十一,日方军事,经济,内政等机关要雇用中国顾问,对其意见要尊重。

  第十二,日方对中国商人在日方修建厂矿,医院,学校等应给予土地优先权。

  第十三,日方应以中文为官方语言,所有学校都要设立中文课。

  第十四,中国在日本拥有开矿,居住,经商等特权。

  第十五,日方与外国的商业关税应与中国协商制定。

  第十六,所有中国人在日本拥有外交豁免权,日方不得擅自逮捕,拘押,只能将其交给中国方面处置。

  第十七,日方不得与外国擅自签订条约,或必须经过**同意。

  第十八,以上条款必须由日本天皇亲自来中国签订。

  第十九,以上条款日方必须严格执行,不得因此产生任何反华言论及团体第二十,每年八月日方交付当年所付赔款。

  第二十一条,以上条款,日方违反任何一条,中国即可视为战争行为,一切后果由日方自行承担。

  写完之后,我还给它起了个好听的名字------《大中华与东瀛国友好条约》。写完这些之后,我忽然想起了南京大屠杀,南京大屠杀日军杀死中国军民三十余万,虐杀,**等等更是数不胜数。现在历史改变了,我是不是把那三十万中国人生命现在连本带利收回来呢?想到这里,我动手写了一封密信,信中告诉朱大海,等天皇启程来中国之后,待其军队解除武装之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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